当前位置:政策法规
 


关于下发《南平市高危孕产妇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卫(2003)号


各县(市、区)卫生局、市直医疗保健机构:
现将《南平市高危孕产妇管理办法》下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管理办法要求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做好辖区内高危孕产妇管理工作。

 南平市卫生局
 二00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抄送:省卫生厅、省妇幼保健院,市政府、市妇儿工委,九二医院、闽江工程局医院、福建星光造纸集团医院、兴华医院、安丰医院、常春医院、后谷医院


南平市高危孕产妇管理办法

为有效降低我市孕产妇及围产儿死亡率,保障母婴安全,按照《福建省孕产妇系统管理办法》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南平市高危孕产妇管理办法》。
1、各县(市、区)卫生局要加强产科质量管理与监督,将高危孕产妇管理,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列入对各医疗保健机构考核的重要内容,每年定期组织检查;同时各县(市、区)应成立“高危孕产妇管理中心”,该中心可设在当地妇幼保健机构内,中心的负责人、联系人、联系电话应予以公开,以便及时了解、沟通辖区内高危孕产妇管理情况。
2、各县(市、区)“高危孕产妇管理中心”负责协调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做好重度高危孕妇专案管理、会诊、转诊工作,掌握高危孕妇治疗、监护、转归、结局。每半个月派人到城区医疗单位的妇产科了解高危孕妇筛查、管理情况;每月深入乡镇卫生院指导基层妇幼人员做好高危孕妇筛查、管理工作,并对各乡镇卫生院上报的高危孕妇管理提出指导意见。
3、各级医疗保健机构产科门诊应设有“高危妊娠预约卡”、“高危妊娠预约表”、“高危妊娠登记薄”、“高危妊娠联系卡”,定期检查高危孕妇诊疗情况;对确诊高危的孕妇,应在其孕管卡上做出特殊标志,每次产前检查应填写“异常情况处理”,并按管理程序做好高危孕妇的评分、登记、预约、追踪和转归工作。
4、设有产科的县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应设立“高危门诊”,由主治以上医师负责,实行高危孕妇首诊负责制,接受基层高危孕妇的转诊;“高危门诊”还应设一名高危孕妇管理员,专门负责高危孕妇管理工作,对筛查出的所有高危孕妇均应填写高危孕妇联系卡,于15日内报当地“高危孕产妇管理中心”;发现危、急、重的高危孕妇及未按预约时间复诊的高危孕妇应及时填写高危孕妇联系卡,并立即报当地“高危孕产妇管理中心”。
5、各乡镇卫生院、厂矿医院在产前检查中发现高危的孕妇或可疑高危的孕妇,必须动员、督促孕妇到上级医疗保健机构做进一步检查;筛查出的所有高危孕妇均应填写高危孕妇联系卡,于7日内报当地“高危孕产妇管理中心”;发现危、急、重的高危孕妇应及时电报当地“高危孕产妇管理中心”协调解决,并实行高危孕妇专人护送转诊制。
6、所有高危孕妇均应住院分娩,高危评分10分及以上的孕妇应在县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分娩,高危评分5分者应在等级卫生院或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卫生院、县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分娩。
7、各地若发现孕产妇死亡必须如实上报。村级发现孕产妇死亡,24小时内报告当地卫生院;各医疗单位发现孕产妇死亡,24小时内电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及当地“高危孕产妇管理中心”;县级“高危孕产妇管理中心”发现孕产妇死亡,24小时内电报上一级“高危孕产妇管理中心”;“高危孕产妇管理中心”应及时、准确做好孕产妇死亡原因调查,孕产妇死亡个案调查报告应严格按照省里规定的时间上报。
8、高危孕妇住院分娩后,接产单位应及时填写分娩情况,将孕管卡转送基层单位进行产后访视;危、急、重的高危孕妇分娩后,应将其孕管卡在出院后3日内报当地“高危孕产妇管理中心”,由中心负责结案。
9、各地每年均要举办产科适宜技术培训班,将高危孕妇筛查、管理作为培训的重点内容,对基层妇幼人员进行强化培训,提高她们对高危孕妇的识别、筛查、管理能力。
10、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通过婚前保健、孕期保健等多种方式,加强对育龄妇女进行妇幼保健知识的宣教,提高她们的自我保护意识。
11、在产科质量管理方面,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孕产期保健促进母婴安全的通知》[闽卫基妇(2001)106号]和《关于加强产科质量管理促进母婴安全的通知》[南卫(2001)231号]文件执行。
12、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而使高危孕妇漏筛、漏管或未即时护送转诊及擅自截留高危孕妇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警告、停业整顿(产科),并追究领导责任;对责任人予以警告、降职、待岗、解聘、撤销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吊销医师执业证书、取消护士执业注册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