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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共 南 平 市 委 政 法 委
南 平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南 平 市 人 民 检 察 院
南 平 市 公 安 局
南 平 市 司 法 局
南 平 市 妇 联
南平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暂行规定
南妇[2003]综字6号
各县(市、区)委政法委、人民法院、人民检查院、公安局、司法局、妇联:
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他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违法行为。家庭暴力严重侵犯了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家庭与社会稳定。为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促进我市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做规定如下:
一、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组织、各部门应当重视家庭文明建设,积极倡导男女平等,倡导尊老爱幼、尊重妇女、家庭和睦的社会主义新风尚,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畴,实行全面防范,综合治理。
二、在全市公民中广泛开展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司法行政、宣传部门要加强对宪法、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要深化和拓展“法律进村(社区),入户到人”工程,加强社会主义婚姻家庭道德教育,不断提高广大公民的法制观念和道德水平,增强妇女、儿童和老年人防范家庭暴力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三、各级基层行政组织、司法所、民政、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居)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家庭纠纷,将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防止矛盾激化,预防家庭暴力行为的发生。
四、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劝阻、制止和向有关部门控告和举报家庭暴力行为的权利和义务。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城乡基层组织对因家庭暴力而投诉的公民,应当认真接待并协助有关方面调查处理。侵害人所在单位应当对侵害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对参与实施暴力,破坏他人婚姻家庭的第三者,视情节轻重,有关单位和组织应给予批评教育或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于家庭暴力,政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应当依法处理,不得以“家庭纠纷”为由,不予及时处理。
六、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家庭暴力行为,应当视情节轻重对侵害人依法给予治安处罚;触犯刑律的,应当依法立案查处。当受害人遭受家庭暴力行为时,可拨打“110"报警求助,公安机关应积极受理,不能推诿。
七、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报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的家庭暴力案件,应当及时审查。对符合逮捕或者起诉条件的,应当依法批准逮捕或者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认为已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家庭暴力犯罪案件而不立案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其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依法应予立案。因家庭暴力自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而不受理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检察监督。
八、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起诉的家庭暴力案件或者被害人自诉的家庭暴力案件,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对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单独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应当依法判决侵害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对于在诉讼期间仍无视法律,继续实施暴力或以暴力威胁,妨碍诉讼正常进行的人员,法院应视情况依法予以训诫、罚款、拘留、逮捕。对因遭受家庭暴力侵害而起诉的离婚案件,依法判决离婚的,在财产分割中应当维护被害人的利益,并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依法判处侵害人给被害人适当的损害赔偿。调解离婚的,尊重当事人的选择。
九、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受害人可向法律服务机构寻求法律帮助,法律服务机构视情况指派律师或法律工作者提供法律帮助;法律援助部门要对受到家庭暴力侵害且经济困难的受害人,及时给予各种形式的法律援助。
十、对要求伤情鉴定的家庭暴力受害者,法医鉴定机构应及时进行伤情鉴定,对家庭确有困难的受害人,应予以适当照顾,减收或免收检验鉴定费用。
十一、对有法定义务制止和处理家庭暴力而不予制止和处理,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和有关单位,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
中共南平市委政法委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公章)
南平市人民检察院 南 平 市 公 安 局
(公章) (公章)
南 平 市 司 法 局 南 平 市 妇 联
(公章) (公章)
二OO三年六月十七日
抄送:省政法委、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妇联、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社会法制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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